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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策解读:《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7     来源:二级建造师网

一、出台的背景

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社会公共资源,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有效运用,是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的职责使命。但是由于地区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仍不完善,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违规使用、转租转借、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应退未退等问题时有发生。为督促各信用主体诚信履约,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的各类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7.《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管理对象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

2.界定管理范围

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3.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  

4.分类实施惩戒

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类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

5.加强动态监管

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允许进行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进行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要在10日内进行核查。失信行为改正后进行许信用修复的,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6.完善工作措施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并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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