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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意见,草案提出了分级预防的措施
考试大全网 时间: 2019-12-09

不能因劝返生校园暴力就否定控辍保学

也就在前几天,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控辍保学情况。据统计,截至11月20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人数已由台账建立之初的29万减少至2.3万,其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人数由15万减少至0.6万。鄱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虽然该中学是一所高中学校,但这份请求严惩校园暴力的报告,从侧面说明了全国各地落实控辍保学都面临不小的压力,也确确实实做了不少工作。

然而,正因为出现了劝返学生校园暴力的情况,有人借此否定控辍保学工作,认为正是因为这项政策让这些品行不端的孩子回到了校园,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为校园管理带来了负担,是得不偿失。

这种观点无视控辍保学政策的初衷,必须纠正。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高中虽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但公立学校仍然有基于履行保障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职责,有合法合理地开展控辍保学相关工作并启动相应措施的必要。

因贫失学辍学的孩子要劝返,因厌学辍学的孩子就不管了?如果没有合理的教育和引导,任其放任自流,这些厌学少年如何才能走上正轨?他们未来在社会上犯的错误恐怕将有甚于今天在学校的违规违纪。挽救这些问题孩子,让他们在校园里接受引导和教育,恰恰是学校教育的职责所在,也正是控辍保学政策的初衷所在。

当然,我们也看到报告中所称的公然威胁教师,疯狂拿铁棍强闯校园,并将暴力视频传播等行为,不仅给被打学生及其家长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也严重威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些行为超出了学校尤其是大多数乡镇学校的处置能力。学校无奈向政府部门打报告求助,完全可以理解。

这种情况的出现,恰恰提醒我们控辍保学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把学生劝返复学就可以一劳永逸,也并非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一方就能完成任务。对于那些顽劣调皮、品行不端的学生,除了学校花更大力气加强引导与管理外,还要加强各组织的合作,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责。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并巩固成效,要求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于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必须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合作,必要时请求司法介入,给校园“小霸王”以严厉惩戒,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本文作者李一陵,原载《光明日报》,有删节)

新京报

对劝返生严管才是厚爱

校园霸凌可以有多“霸道”,最近网上流传的数个视频做了直观展示。与视频一起被热传的,还有一份江西鄱阳某中学关于“请求严惩校园暴力,保障师生安全”的报告。报告称,自开学以来,因控辍保学工作需要,该校劝返大批学生回校就读。经了解,劝返学生无因贫辍学者,多为厌学学生,少数为品行不端、严重违规违纪学生。本学期,一些劝返生出现打架、偷窃、敲诈、暴力欺凌等事件。此外,几名劝返生还公然威胁教师,拿铁棍强闯校园,并将暴力视频传播。

校园欺凌令人深恶痛绝,面对肆无忌惮的劝返生,学校迫于无奈只能打报告求助,更显无奈。

劝返辍学生,确保“一个都不能少”,是落实义务教育的必要举措,也是很多乡镇学校的常态化工作。但问题是,现在有些辍学生不是因贫辍学,而是出于严重厌学而逃离学校。

从理论上讲,世上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要对症下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然而,学生之所以厌学,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家庭教育失当往往要担负首要责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转化这样的孩子,殊非易事。如果只是不爱学习,做出一些迟到、早退等轻度违纪行为,或许还可包容。但倘若学校因为个别劝返生被搅得天翻地覆,就有些“得不偿失”。

如今,涉事学生已接受矫正教育,受害者也已回校正常上课,事情基本平息了,但这件事最让人难过的是,校方在面对校园霸凌时的被动和束手无策。对于这些劝返生,劝返真的是最优解决方式吗?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这不容置疑。但要承认有个别未成年人的确走上了歪路,认为他们只要回到了学校就能改邪归正,有些理想主义了。也因此,对未成年人来说,严管和厚爱缺一不可。一些劝返生在学校任意妄为,其实也是对绝大多数好孩子的不公。

这个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意见,草案提出了分级预防的措施。也就是说,根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轻重程度,当轻则轻,当严则严。其中,“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包括“予以训诫;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等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同时提出,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依法纳入社会征信记录。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期待随着相关法律的细化和完善,校方和警方面对“小霸王”能真正树立起威严,让他们在人生的关键节点上学会敬畏他人的权益,敬畏法律。

(本文作者胡欣红,原载《新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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