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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1     来源:二级建造师网

一、制定背景
随着党中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制定了《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为了加强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明确住房租赁管理职责,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我厅汇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通知》制定经过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一是研究兄弟省市贯彻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文件情况;二是省住建厅内多部门征求意见,对改造租赁住房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考虑;三是征求了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市场、金融、网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保证《通知》的联动性。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要求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不得在房屋租赁中赚取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屋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屋租赁业务,不能收取中介佣金。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性。各有关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应及时将发布信息平台企业情况推送至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及时督促发布信息平台企业对信息进行下架处理。
(三)加强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该示范文本。加快租赁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应建立或升级统一(包含所辖县市)的租赁网签备案管理系统。要全面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要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领租金补贴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经网签备案的非住宅租赁合同,可作为法人住所凭证。
(四)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要切实保障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加强排查管理,要支持对符合安全条件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并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行等行为的整治,规范租赁行为。
(五)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理
银保监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谨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严格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核实,并对商业银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户,对应企业所有住房租赁项目的需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严格遵守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建立监管资金台账管理制度。
(七)提高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化
各市(地)要加快推进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与不动产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验房源信息,实现合同网签备案。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纳入平台,实现诚信评价面对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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