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如下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含本数)
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除 6.5 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125%。
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
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 50%。
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 的规定。
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10、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11、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