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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官宣:2023年银川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正式发布
全国消防工程师网 时间: 2023-08-12

其实消防工程师报考没有想象中那么严格,很多人符合报名要求,关于“已官宣:2023年银川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正式发布”,消防工程师小编为大家讲解一番!

2023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

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1月4、5日举行,考试分为上下午,上午九点开考,第一门考试科目为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考试时长两个半小时。

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安排

11月4日

9:00-11:30《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4:00-16:30《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11月5日

9:00-12: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为2道多选题+4道主观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书看电子版还是看纸质的?

学习资料对于任何一门考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选择了适合自己学习资料不仅能够提高学习效率,还能避免走弯路。

而教材又是一级消防工程师学习资料中最重要的,但是因其厚重,不便携带等原因,让不少小伙伴就在纠结是否应该选择电子版教材,毕竟电子版携带方便且能随时学习。那么,到底是该选择纸质版还是电子版?

小编的答案是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获取书籍的方便度来进行选择。

小编个人读纸质书更多,也喜欢纸质书的触感,而且更容易坚持读完。电子档可以作为一个辅助工具来进行使用,纸质档主要用于做笔记、圈画重点等等。

备考时大家一定要做到深挖教材,把握好重难点,有自己的备考节奏,及时更新复习进度。

消防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说明

(一)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范围

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三)学历、学位条件的具体要求

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包括经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其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消防工程师

、消防五大规范到底有多重要?

消防五大重要规范包含了70%以上的考点,在消防技术实务和消防综合能力的分值占比70%左右,在案例分析的分值占比达到了80%。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历年考试中,建筑防火部分的分值仅次于建筑消防设施部分,是一大模块,而建筑防火大部分的考点都来自《建规》。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含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等,在消防设施篇中本规范涉及的计算题也很多,比如消防用水量的计算、稳压泵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个数的计算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关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两大块内容的大部分知识点。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规》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施工、调试、验收等。其中在联动控制设计方面最易出题,这也是每年消防案例分析中必考的内容。

4、《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含设置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水力计算、操作与控制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常见的水灭火系统,也是考生们平常最容易见到的,因此只要观察生活进行理解记忆,就能极大降低学习难度。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烟规》主要内容包含防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式、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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