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试题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全国消防工程师网 时间: 2021-03-12

一、情景描述

某栋综合楼,地上20层,地下4层,建筑高度80m,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00000㎡;该综合楼内的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高层建筑主体的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1000㎡。该综合楼的建筑总平面布局等相关信息如图1-11-1所示。该综合楼地下三、四层均为人防层,其平时的主要使用功能均为普通汽车库、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和储存可燃固体的丙类附属库房;地下二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展览厅、管理用房,及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地下-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控制室、管理用房、电影院及商店营业厅。该综合楼内高层建筑主体首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大堂、咖啡厅、自助餐厅、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地上二、三层的主要使用功能均为儿童游乐厅、展览厅、商店营业厅,地上4-19层的主要使用功能均为办公室,地上20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会议厅、多功能厅。该综合楼内裙房首层至地上六层的主要使用功能均为商店营业厅。该建筑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根据建筑高度、使用用途,分析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其耐火等级。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分析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特殊房间和场所的设置等应采取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旷的商店、展览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系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均属于-类高层公共建筑;故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综合楼的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游、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面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或高出相邻较低-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建筑高度相同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侧外墙为防火埔(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面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元天窗,相邻较高-面外墙高出较低-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军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14且不小于-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三)防火分区

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的规定,该综合楼高层建筑主体及地下室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地上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其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2000旷;该综合楼内其他使用功能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11-2的规定。

综合楼内其他使用功能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汽车库的同——防火分区内不允许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表规定的2.0倍。

2.对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内储存可燃固体的丙类库房.当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建筑面积可按该局部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对于非汽车库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区域,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建筑面积可按该局部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四)特殊房间或场所的防火设置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该综合楼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会议厅、多功能厅、电影院、儿童游乐厅、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特殊房间或场所的有关防火设置要求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特殊房间和场所名称

防火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乙级防火门,但对于附设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内的消防控制室,其防火隔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7、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8、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消防水泵房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5、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燃气锅炉房

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气供给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断阀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应设置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8、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1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 必须采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9、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不大于120kg/㎡的轻质屋面板和薄弱墙体等面积包括在内;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燃气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截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0、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当燃气锅炉房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当燃气锅炉房采用比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且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8)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9)储油间不应使用闪点低于60℃的柴油

(10)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②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节的规定

会议、多功能厅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地上二层或地上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不应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剧场、电影院、礼堂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系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宜布置在首层、地上二层或地上三层;确需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不应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地上二层或地上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地下商场营业厅、展览厅

(1)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金属罐等原浆散装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灭火设备室(系指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不含消防水泵房)和防烟、排烟机房

(1)附设在建筑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和灭火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和防烟排烟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灭火设备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但对于附设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内的灭火剂储瓶室,其防火隔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 全国消防工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