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校小学五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常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问题:这位班主任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2.在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任校长的学校,发生了一件事。一年级新生格里沙,由于母亲工作忙,开学第一天来上课时,耳朵没有洗干净。在第一节课上,女老师发现格里沙的耳朵很脏,就叫他站起来给大家看,把他作为典型,教育其他学生要爱清洁讲卫生。老师的这种粗心大意的做法,给格里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这以后,每当上这位女老师的课时,格里沙就感到似乎大家的眼睛都盯着他的耳朵,感到抬不起头来。这种反常的心理障碍使他无法集中精力听课,所以对女老师所教的算术和阅读课,格里沙都学得很差,女老师对自己的教育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却丝毫没有察觉。她不了解格里沙的痛苦,反而把他学习不好的原因归罪于他上课精力不集中、不肯用功,并多次进行指责。这一切更加重了孩子的思想负担。结果,格里沙的数学和阅读只得了2分。格里沙终于忍受不住了,他流着泪向母亲倾诉了自己的全部痛苦。母亲向学校要求调换班级。学校领导在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同意将格里沙调到其他班级。后来,就是这个被女老师认为学习不好的格里沙,到五、六年级时,在数学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才能。
问题:
(1)谈谈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2)结合案例.运用“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分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怎样对待学生。
3.某县某村村民黄某的儿子,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问题: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1.[参考答案]教师应做到依法执教。该案例中教师让学生自动退学,停止学生费某上课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做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对学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对学生教育要具有一致性。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要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班主任不得随意禁止学生上二课,处理教学活动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进步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2.[参考答案](1)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下: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本案例中教师没有履行④⑤项的义务,应当加强自身的教师素养,正确履行一名教师的义务与职责.
(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好学通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歧视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女老师发现格里沙的耳朵很脏,就把他当典型,以教育其他同学,这深深地伤害了格里沙幼小的心灵。这位女老师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她应该在教育格里沙爱清洁讲卫生的同时尊重他。
发现格里沙学习不好,更应对他多关注,找到原因,帮助他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做学生的良师益复.把学生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3.[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然左脚跛瘸.行动不便.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龙门镇小学的做法也是违法的。